法律博士的历史

在中世纪时候,欧洲兴起了大学和学术,其时,法学便成为了大学的重要科目之一。及至近代,不少大学均设有法律本科课程。

在19世纪,多名法律学者提出,律师应接受更全面的教育、法学院学生应接受人文教育,获得法学界的广泛认同。在9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 戴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有意促使法学院成为大学毕业生入读的职业学院,在1871年,他把2年制的法律课程改为3年制,其他法学院亦相继跟随,而美国各著名法 学院亦开始有“后学位化”的趋势。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哈佛大学和宾夕凡尼亚大学率先宣布将法学院课程定为研究院课程。这些改革为法律专业学位奠下了基础。

法律博士的历史
自20世纪,美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专业性越来越受关注。在1902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率先以拉丁文“Juris Doctor”(或可称为法律方面的医师,美国的博士学位观念与标准是来自德国,美国的大学原本不颁发博士学位,哈佛大学20世纪之后才设立研究所,在此 之前哈佛大学比较像权贵子弟的交际养成所)作为其法学院的毕业学位,后来各大学的法学院亦相继以(Juris Doctor)作为学位持有人修毕法学院后所得的毕业学位,但其时,传统的法学本科学位——法学士(Bachelor of Laws, LL.B.)——仍然是美国法学院所颁授的学历。

及后,随着美国法律家协会的压力,美国的法学院均逐渐宣布以大学毕业作为法学院的入学要求。时至今日,美国律师协会所认可的法学院基本上均是以大学毕业作为入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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