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士的地位

关于法律博士是不是博士学位存在争议。事实上,中文的“博士”既可以对应于美国学位体系中狭义的“哲学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 Ph.D.),也可以对应于广义的学术和专业博士学位,包括PhD, MD(Doctor of Medicine,医学博士), JD等。在美国,广义的博士学位的共同特点是入学要求相似,都要求申请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哲学博士广泛适用于各个学科而非仅限于哲学,它是学术领域的终 极学位,要求以博士论文的形式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知识做出原创性贡献。医学博士和法律博士则属于专业博士学位,对知识的原创性贡献不是获取学位的必要条件。 由于美国专业教育的独特性,对于医学博士的性质也存在争议,甚至有人在片面比较中美学位制度后得出了MD等同于中国医学学士的奇怪结论。

多数普通法国家的第一个法律学位都是法律学士学位(LLB, or Bachelor of Laws),这也是一些人将JD等同为法律学士学位的一个论据。有的人认为这种说法忽略LLB与JD的重要区别,即前者是一个本科学位,而后者必须拥有本 科学历方可申请。在英国、澳大利亚等普通法国家,这个区别存在。但印度大多LLB学位像美国的JD学位一样要求本科学历方可申请,而加拿大LLB学位虽然 书面上只要求本科学位的前两或三年,但事实上几乎所有学生拥有本科以上的学历。

法律博士的地位
法律学位在普通法国家之间也并不完全互通。在美国,拥有美国法学院的JD学位即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但其他普通法国家的法律学位则需要满足额外的条件方可应试。在其他普通法国家,拥有美国JD学位也需要满足额外的条件。

少量取得法律博士学位的美国人会选择进一步研读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s, LL.M.但就读LL.M的学生大多是已经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取得法律学位、甚至已经获得外国律师执照的人)和法学博士学位(各个学校授予学位的具体 名称不同,有Doctor of Philosophy in Law, 或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S.J.D./J.S.D.)。LLM和SJD/JSD都是学术学位。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法学院中的大多数教授并不具备LL.M或SJD/JSD学位。在 法学之外的学术界,拥有PhD学位是成为教授的必要条件;在法学院,拥有JD学位即可申请教授职位,若拥有其他的学术学位则视为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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