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类型的确定

签证类型的确定

证代号签证对象
A-1 大使、公使、政府部长、职业外交官或领事官及其家属。
A-2 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职员及其家属。
A-3 A-1、A-2签证持有人的随员,侍从或私人职员及他们的直系亲属。
B-1 商务考察人员。
B-2 短期观光游客及短期探亲人员。
B2签证是中国留学生的家长探亲时所申请的签证类型。家长能在美国停留的时间长短由美国入境官员决定。如果时间不够可以再申请延长(延期申请得三个月才能批下来)。但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中国,否则将影响今后再申请,乃至父母申请绿卡。另外,持B2签证赴美回国后欲再次申请,得等到半年以后。
C-1 过境美国的外国人。
C-2 过境美国到联合国总部的外国人。
C-3 未被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或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外国政府其派往国际机构的代表及其随行人员和家属过境美国。
D-1 海员或飞行人员(随原搭乘的海船或飞机离境者)。
D-2 海员或飞机人员(不随原搭乘的海船或飞机离境者)。
E-1 与美国订有贸易协定国家的贸易商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E-2 与美国订有贸易协定国家的投资人及其配偶的不满21岁的未婚子女。
F-1 学者或学生。
F-2 学者或学生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G-1 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主要常驻代表、职员及其直系家属。
G-2 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其他代表职员及其直系家属。
G-3 有资格取得签证的外国政府代表及其直系家属,但其政府未被美国政府承认也不是该机构成员国。
G-4 在国际机构服务的官员或雇员及其直系家属。
G-5 G-1,G-2,G-3,G-4签证持有人的随员,侍从或私人职员及其家属。
H-la 临时受雇于美方的专业护士。
H-lb 临时受雇于美方,具有特殊才能和专业的工作人员。
H-2a 从事短期或季节性工作的农业人员。
H-2b 从事临时性服务或劳力工作的技术或非技术工人。
H-3 临时受训人员。
H-4 H-1,H-2,H-3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I 新闻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J-1 交换访问学者。
J-2 J-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K-1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
K-2 K-1签证持有人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派人员。
L-2 L-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女子。
M-1 作短期职业技能学习的学生。
M-2 M-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O-1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运动方面有特别才能的人士。
O-2 随同O-1签证持有人来美的随行人员。
O-3 O-1签证持有人的家属。
P-1 国际知名的运动队员和娱乐团体成员。
P-2 参加交流计划的表演性娱乐团体成员。
P-3 具有独特意义的表演艺术家或娱乐团体成员。
P-4 P-1、P-2、P-3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女子。
Q-1 参加国际文化交流计划人员。
Q-2 Q-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R-1 被承认的宗教教派牧师。
R-2 R-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NATO-(1-7)根据北大西洋公约驻美的外国人及其有关人员 

美勤精英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