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税庭辩美国缘何落败

去年,“航空第一强国”美国的航企联合起诉欧盟,最后败诉。“欧洲法院理由是,征收碳税一不违反国关税法,二不违反国际航空有关约定,连美国都输了,中国更不可能赢。”

羊城晚报记者通过欧洲法院获得了该案的庭审资料,显示美欧之争聚焦于三条法律和一条国际法原则,有法律“泥沼”藏于其中。

焦点一:芝加哥公约

美国控方首先引用1944年《芝加哥公约》的规定,认为航空碳税违背了其第1条主权原则、第11条领空限制和非歧视原则、第15条关于收费的规定以及第24条关于禁止对燃油征收海关关税的规定,指出美国航企在本国领空、公海及领空行所作的碳排放,欧盟无权收费。

辩方“釜底抽薪”,称欧盟并未加入《芝加哥公约》,至今为止也未承认其条款在欧盟的有效性,所以不受其制约———欧盟完胜。

焦点二:京都议定书

美国认为,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各国在气候变化上承担减排义务时,可根据各国自己认同的方式和速度;在限制和缩减航空燃油温室气体时,可通过国际民航组织来实行。但欧盟航空碳税并未经过国际民航组织的认可。

辩方称,“可通过国际民航组织来实行”并不具有强制性,条款也不够详细;“可通过”是一种选择,包含了“也可以不通过”的意思,欧盟并未违反条文。

焦点三:开放领空协议

对美国而言,最有利的条款来自《美国欧盟开放领空协议》,其中有关于对燃油收税的规定,明确禁止“对燃油消费征收税费”。然而这一条也被辩方巧妙地规避了。辩方称,航空税费并没有直接跟燃油的使用量挂钩,并非烧油越多、罚金越高,所以不能等同于燃油税费。航空公司付出的实际成本基于给定的配额,以及在碳排放额度市场拍卖的结果;假如航空公司的排放量完全在配额内,就根本不用付费。

结论是:航空碳税不属“税费”,与《协议》不冲突。

焦点四:国际法原则

根据国际法习惯原则,各国对自己的领空享有主权,对公海不享有主权,其航空器可以飞越公海。美国航空公司认为,飞机从美国飞至欧盟,其航线大部分处于公海上,小部分属于美欧各自领空;欧盟对全段航线收碳税,这侵犯了美国的领空主权,且等于是对公海空域宣称了主权。

这是辩方遇到的最严峻挑战。辩方不得不同意,会在国际法原则下检查航空碳税是否存在“人为错误”。但同时,辩方提出了相当拗口的辩护:

航空碳税并不是针对“飞越第三国(在此指美国)、公海、欧盟领空的飞行器”,只有飞行器的操作者是在运作商业航线、并且在欧盟机场起降时,他们才需遵守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限制———因此,航空碳税没有侵犯他国主权,也没有侵犯飞行器飞越公海的权利,因为只有在“商业航班”“物理上存在于”欧盟成员国机场时才需征税。

换句话说,辩方设置了两个概念,一个是广义的“飞越美国、公海、欧盟领空的飞行器”,一个是狭义的“起降欧盟机场的商业航班”,航空碳税只对后者有效,因此不侵犯前者的权利。这话虽然牵强,但居然得到了欧洲法院的认可!欧盟因此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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