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H-2B临时工作签证

一、什么是H-2B签证
H-2B签证是签发给外国技术和非技术工人为美国雇主临时工作的一种签证。该签证属配额性签证,现时每年(9月30日截 止)所签发的总数不得超过66,000名,也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签证。同H-1B签证相比,H-2B签证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的雇员必须是大学毕业,在美国 从事的工作不一定必须是临时性的,而后者的雇员可以是非大学毕业的技术或非技术工人,但在美国从事的工作却必须是临时性或季节性的。所谓H-2B签证的工 作必须是临时性或季节性的,是指所从事的工作本身只能持续一定的时间,比如举办一个商业性演出或运动比赛,修建一个特定的建筑项目,开展一个短期的商业活 动或季节性的"非农业"生产。 从时间上看较为接近B类商务观光签证,但B类签证不可以在美国工作。
一般来讲,申请H-2B签证的人可以是来美国 从事一项短期商业或生产活动的工人,完成季节性工作的工人,培训美国工人的培训人员,赴美进行商业演出但不符合O、P类签要求的演艺人员等。这些人员可在 美国为特定的雇主工作,最长期限为三年,其眷属可以随行,但不可以在美工作。

二、申请H-2B签证的条件
H-2B签证由于在对雇员申请人的教育背景和技术知识方面没有严格要求,一般普通人都能符合条件,故移民局和劳工部在审批程序方面都有较严格的规定。简单讲,如要申请H-2B签证,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 有美国雇主所提供的临时性工作在申请人提出H-2B申请以前,必须得到美国雇主所提供的工作。作为雇主,可以是美国的公司、机构、职业经纪人或个人。演艺 人员和比赛人员的雇主常常可以是职业经纪人。该工作可以是任何工作,但必须是临时性的。不过,所谓"临时性",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的一次性工 作、季节性工作、高峰性工作和间歇性工作都可属于该范围,其活动可以持续半年。比如一轮商业性演出预订演出时间为十个月,自然属于临时性的,事因票房收入 好延期一年,也可以被视为是临时性的,但如果超过三年,则属于长期或永久性活动了。
(二)申请人需有相应的工作背景申请人的工作或技术背景需符合雇主所提供的工作性质。比如一名房地产经纪人就没有学校教师的工作背景。如果雇主提供的工作属于非技术性的,申请人则无需具备特定的工作背景。在这种情况下,其本身的自然能力也许是考虑的要素。
(三)雇主所提供的工作找不到合适的美国工人来做H-2B签证的另一条件是雇主给申请人所提供的这份工作找不到符合要求的美国工人来做。由于H-2B签证所提供的工作可以是技术性的,也可以是非技术性,但因为不是专业性的(如H-1B),因此有较大竞争性。雇主只有在证明自己找不到合适的美国工人来从事所提供的该项工作,并向劳工部申请"临时劳工证"获准后方能雇用外国人。
(四) 申请人须有返国意图作为临时性签证,H-2B要求持该签证者在其所从事的工作结束或签证到期时返回其居住国。由于意图是一种不太容易证明的心理活动,因此 申请人一般会被要求出示实质性材料,以证明自己无意在美国永久居留。这些材料或证明通常是申请人在其居住国的财产、不动产、亲属关系、职业等。

三、申请被拒绝怎么办

(一)雇主申请被移民局拒绝当雇主向移民局提出的H-2B申请被拒绝时,雇主会收到移民局的拒绝通知,通知中附有拒绝的详细理由以及提出申诉的程序。一般 来讲,H-2B申请的被拒绝,大部分原因是提供材料不足,或者移民局对雇主支付**的能力表示怀疑。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以有两个途径,或者是提出申诉, 或者是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
在H-2B的申诉案中,雇主主要考虑的是申诉所需的时间及成功的可能性。对非移民申请拒绝案的申诉,一般都需要六 个月或六个月以上,雇主才能获知结果。如果雇主所提供的工作是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工作,比如讲六个月的工作期,但申诉结果一般都需要六个月,即使申诉成功, 对雇主是否还有实际意义。此外,申诉意思即是认为移民局的决定是错误的而表示不服,要求其上一级部门裁决。如果雇主决定申诉,则应在拒绝通知日期的30天内,填好附在拒绝通知信中的申 诉表,打一封阐明申诉理由的信函,交纳申诉费110美元, 全套材料寄往发出拒绝通知的该移民局,再由该移民局转达交至华盛顿移民总局的行政申诉处。但在申诉案中,仅有极少数会申诉成功。当然,如果申诉被否决了, 雇主还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但如果没有特别原因,再加上工作具有的短期临进性,一般不必提出诉讼,因为雇主若不能提出其他有力的证明,诉讼也很难获胜。如 果雇主可以提出新的有力的证明材料,以提请移民局"重新考虑"为更有实际意义。
如果雇主认为移民局在其拒绝通知中所陈述的拒绝理由,是因为自已忽 略了某些材料,或者是可以通过提出某些新的证明来改变,最好的办法就是打一封信函,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Reopen the Case)。 该信函没有专门表格,只在技术上被称为"重新考虑"(Reopen the Case),信函应着重陈述所提交的新的证明材料,再将这些材料随函附上,交纳申请费110美元。如果雇主所提交的新的材料充分有力,一般也会重新获得批 准,从时间上讲比申诉快得多。
(二)申请人境内转换身份申请被拒绝
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内,其转换身份的申请(I-539表)和雇主的陈情 申请(I-129表)同时向移民局提出,如果申请被拒绝,从表现形式来看,是一次性拒绝;但从拒绝的理由上看,又可分为单一拒绝和双重拒绝。如果拒绝的原 因是来自申请人方面的,如申请人进入美国是持不可在境内转换身份的C-1过境签证,或者持的B-1短期商务签证但其I-94入境卡已经过期, 由申请人的转换身份申请的被否定而导致雇主的陈情申请被连带否定。从表现上看这是双重否定,但性质上是单一否定。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虽然失去了转换身份 的资格,但并没有失去重新进入美国受雇的资格。因此,只要申请人按时离境,雇主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并提供申请人离境的证明,如果情况和条件没有改变, 其申请应该重新被批准。还有,如果是因为申请人不合格而导致否定,也属单向否定。如果雇主另行选择了合格的对象,其申请也应该获得批准。
从相反方面来讲,如果申请被否定的原因是来自雇主方面的,比如雇主被认为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支付其薪资,结果是雇主申请的被否定导致了申请人转换身份的被否定。这也是单向性否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另行选择合格的雇主,其转换身份申请照理讲也应获得批准。但问题是在于申请人在美现有身份的持续性。如果申请人进入美国持的是B-1、B-2等时间较短 的签证,或者所持签证或身份在新申请被否定时已经过期,则以等待雇主或要求雇主提出"重新考虑"申请甚至申诉,因为在此期间申请人的身份或签证无论过期与 否,在美国仍是合法居留,从而等待新的结果。当然,如果申请人被拒绝的原因是申请人不可转换身份或I-94入境卡早已过期,同时申请人不愿意在美国非法居 留,则以按时离境为好。不过,如果申请被拒绝时,申请人尚持有另一种时间较长的签证或身份且没有过期,其选择则应该仔细推敲。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 况来作出决定。
(三)向使领馆申请签证被拒绝
申请人在获得H-2B批准通知后,无论其在境外向居住国使领馆申请签证,还是在境内赴边境国 使领馆申请签证,一旦受到拒绝,均不可以提出申诉。向边境国使领馆申请被拒绝,大多数情况是申请签证的事由不够充分或者被认为具有"移民倾向"。不过,在 边境国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凭其有效的I-94入境卡在30天内尚能返回美国。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一般应考虑先返回美国,工作一段时间后,再行安排申请签 证。
如果申请人在其居住国申请签证被拒绝,一般很难获知拒签的准确原因。同移民局拒绝申请案不同,境外使领馆对拒绝申请,一般不提供书面的拒签原 因。不过,使领馆对H-2B签证申请的拒绝,多数情况是领事对申请人的返国意图表示怀疑。H-2B签证属技术或非技术性的工作类别,在工作资格方面都没有 太多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多提供证明自己具有返国意图方面的材料,再重新申请。但一般来说,H-2B签证在使领馆的拒签率是比较低的。

四、持H-2B身份申请绿卡的利弊
持H-2B身份在美国也可提出绿卡申请。但就仅仅H-2B身份而言,不会给绿卡申请带来任何有利之处,相反地更可能 带来不利之处。和普通非移民签证一样,H-2B签证或身份的批准是把申请人最终将返回其居住国作为件条的。申请人提出绿卡申请,即表示自己打算在美国永久 居留。从这一点来讲,对申请人无疑是不利的,当然,申请人可以作出解释,说明申请非移民签证的当时并没有永久居留美国的意图,而是后来情况发生变化使当初 的意图有了改变。如果申请绿卡的理由充足或证明材料有力,这种解释一般是可以被接受的。不过,持H-2B身份如以职业移民申请绿卡,还有另一个不利之处, 即H-2B身份提出绿卡申请,该身份即不可能再获得延期。这就是说,其绿卡申请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批准,否则其身份很快即过期。但要做到这一点却非常困难。此 外,如果申请人的雇主一旦为申请人提出绿卡申请,其H-2B身份即被自动吊销。因此,申请人如果按照其H-2B身份的途径寻求绿卡申请,在绝大多数情况 下,会弊大于利。
如果申请人既然想寻找途径申请绿卡,同时又不失去现有的H-2B身份,其唯一的方法就是寻找其他雇主来支持自己申请绿卡。在所有非移民工作签证中,H-2B是一种范围较窄、限制也较大的身份。如果申请人有资格和机会来获得其他的工作,也许可以为其绿卡申请带来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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